化工技术咨询与化工技术服务合同虽都是当事人灵活运用自己熟练掌握的化工技术知识、消息为另一人当事人的化工技术难题供应技术服务,但两者之间依然有区别的。
化工技术咨询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人就指定化工技术项目供应可行性方案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论报告等所签署的合同。

化工技术咨询合同具备下面表现:
一,主体组成的指定性。合同主体的一方,即受托人,是具备指定化工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对咨询难题提供答案、提意见、拿出来方案的机构或人才。
二,标内容的综合型。化工技术咨询合同有别于化工技术服务合同,化工技术服务合同的标主要是处理具体的技术难题。化工技术咨询合同的标是科技咨询难题。
三,结果的决定参考价值。受托人供应的咨询报告或建议,是委托人决定的根据和参照。
化工技术服务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以化工技术知识为另一人处理指定化工技术难题所签署的合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和承揽合同。

化工技术服务合同具备下面表现:
一,合同标是处理指定化工技术难题的项目。
二,执行方法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主要工作业绩有具体的质量和统计指标。
四,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播不涉及到专利和技术秘密结果的权属难题。
化工技术咨询与化工技术服务合同两者之间区别
(1)化工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光要向委托人传授化工技术知识和经验,并且还需用为委托人处理指定的某一项化工技术难题;化工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仅仅为委托人完成决定供应参考价值建议和方案,而不具体从业合同所指向的具体技术工作。
(2)化工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为委托人完成的主要工作业绩,应保质保量,并对实行结果担责任;而化工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供应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和建议,一般来说并不承担决定出错造成的亏损责任。
(3)化工技术服务合同一般来说发生在研究开发结果转让和化工技术项目实施之后;而化工技术咨询合同关键发生在研究技术结果和化工技术项目实施前。
